为了有效地利用馆藏档案,更好地为学校与社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馆档案利用范围分为开放档案和未开放档案两部分,提供利用档案的方式有:查阅、摘录、复制、出具证明、复函、借阅、电话及信函(包括电子邮件)查询等。
二、利用开放范围的档案,凡学校教职工凭本人合法证件(身份证、工作证等)或单位介绍信,即可查阅。
三、校友或在校生查阅本人学籍成绩者,凭本人合法证件(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等)或单位介绍信,即可查阅。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委托他人代办,则被委托人须有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及双方有效证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查阅手续。
四、利用未开放范围的档案,规定如下:
1.本部门兼职档案员和课题组成员因工作需要可查阅本部门或课题组形成的科研档案;若查阅其他部门和课题组的科研档案,需经立卷部门和课题组负责人审批,档案馆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办理。
2.查阅校党委、行政、纪委、组织、人事、审计、财务、基建等方面重要档案材料如会议记录、专案材料等,必须经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并经档案馆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
3.查阅涉密档案或内部档案材料,须经材料形成部门同意,学校保密委员会批准,必要时报请有关校级领导审批方可办理。查阅后要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注明查阅目的、查阅内容、查阅时间及查阅人。
4、已归档的公章原则上不再启用,如确实因工作需要启用,则须填写《公章档案利用审批表》(见“下载专区-档案查阅表格”),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方可利用。
五、利用档案时,应严格遵守档案馆的有关规定。不得损毁、丢失、抽取、涂改、伪造或擅自抄录、复制和公布档案,违者要追究相应责任。
六、针对档案利用典型实例,档案馆工作人员应及时做好利用效果的收集工作,必要时提请填写《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见“下载专区-档案查阅表格”),并定期编写《档案利用典型实例选编》。
七、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本馆档案,须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
八、凡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中不宜公开的部分作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将维护他们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