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鉴定、销毁工作制度

发布者:admin发布时间:2024-06-13浏览次数:24

  一、档案鉴定和销毁必须在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长领导下,由档案馆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档案工作人员和业务人员组成鉴定小组,有计划地进行鉴定工作,确保鉴定质量。

  二、鉴定工作要根据国家有关鉴定工作的原则和标准,用全面、历史、发展的观点考察分析档案价值,确定保管期限,切忌随意性;对保管期限己满的档案,其鉴定结果要写出书面报告;对应销毁的档案,要编制《档案销毁清册》(见“下载专区-业务整理常用表格”)。

  三、对保管期限已满,但没有了结的债权债务财务档案,应根据需要适当延长保管期限,待了结后再进行销毁。

  四、应销毁的档案,不得改作它用或以废纸出售;档案鉴定小组要指定两人以上对应销毁的档案负责监销,并在指定地点销毁,监销人、批准人、鉴定小组人员均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五、鉴定报告、销毁清册及审批文件,应存档备查。